《奥地利民法典》第426条规定:“原则上动产仅能依实物交付而转让与他人。”
第431条规定:“不动产所有权仅于取得行为登记于为此项目的而设定的公共簿册中的,始生转让之效力,此项登记称为过户登记。”可见,表面上看,该变动模式与物权形式主义均为债权契约加交付或者登记。但其实两者是有本质区别的。在债权形式主义变动模式中,交付或者登记仅仅是债权契约的履行行为,是依附于债权行为的,并不内含物权合意,产生物权变动的合意与发生债权的合意为同一的意思表示,二者并无区别。而在物权形式主义的变动模式中,交付或者登记并不仅是债权契约的履行行为,它是独立存在的物权合意的外在表现,两者构成了物权行为,该物权行为是独立于债权行为的。